集郵業務營業規章第5條第2項:「紀念、宣傳、集郵癸字等郵戳於預定蓋用期間屆滿後,得留存於原使用郵局10日,以備補蓋集郵票品之用。補蓋時,集郵票品上之郵票或郵資符誌,以蓋用期間癸字郵戳蓋銷之。宣傳郵戳及風景郵戳均不植日期,並可與紀念郵戳配合使用於同一期限內,補蓋於集郵票品上。」
同條第3項:「新發行之郵票、明信片、特製信封及郵簡等集郵票品於自發行之日起10日內,亦可補蓋發行首日之癸字郵戳。」
民法第119條:「法令、審判或法律行為所定之期日及期間,除有特別訂定外,其計算依本章之規定。」
同法第120條第2項:「以日、星期、月或年定期間者,其始日不算入。」
因此,10/1的臨局戳,是從蓋用期間(即10/1)屆滿後的10/2起算10日,10/11當然可以蓋,絲毫沒有模稜兩可的模糊空間。現場若有疑義,規章拿出來看,立刻真相大白。
樓主已經寫得很清楚,「不考慮通融之情形」,那就必須回歸到規章之上。結果扯了半天,竟然還有人說半年後也可以蓋。講得不好聽,我要是跟管戳子的人熟,20年後不也可以蓋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