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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用 引用第3樓Davie于2010-04-20 00:54發表的 :我在讀郵政法規時也覺得這段文字怪怪的 (個人懷疑可能立法委員挑燈夜戰審查修正法案, 審累了沒發現文字有謬誤...... XD), 所以又查了郵務營業規章, 怪的是郵務營業規章就沒有"每件以四十計算權"這段文字, 而是這樣寫: 國際包裹及國際快捷郵件之補償金額,依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每件以四十計算單位及每公斤四.五計算單位,混合計算其數額。若以這段話來看, 所謂的"混合計算其數額", 就是指 "每件賠償 40 SDR" 和 "該件每重一公斤, 賠償 4.5 SDR" 這兩個加起來算; 因此若一件重兩公斤的 EMS 寄丟了, 其賠償金額就是 40+(4.5*2) = 49 SDR, 折合新台幣大約兩千多元.